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2011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
-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