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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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