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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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10月9日)
-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