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
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
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2002年)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年)
-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