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
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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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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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6月27日)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