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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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年)
-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