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谦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
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二)
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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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2000年)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