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谦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
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二)
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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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 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2000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