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驻马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污水污泥修正案(中文本)(2024年)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7年)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3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