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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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
-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1993年)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2013年)
-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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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