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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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2013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8年)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