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