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