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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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
-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