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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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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