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