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