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将上季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