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