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应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移民档案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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