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为GoodAgriculturalPracticeforChineseCrudeDrugs,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
(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
(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
(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
(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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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年)
-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