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十五项中的“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修改为“申请人须承诺对所提供从业资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三、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
五、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