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四、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四、 四、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名称。”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