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将第五项中的“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修改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 二、 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国际船舶”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四、 删去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 七、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修改为“办理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八、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九、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十二、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其中的“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十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海运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