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十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