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歇业、终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