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歇业、终止经营;

调整运营船舶;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