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5年)
-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
-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