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5年)
- 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5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
-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