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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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3年)
-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7月)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9月8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