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