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治水方针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有效破解水旱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和水环境污染等水问题,规范水利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文、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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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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