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治水方针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有效破解水旱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和水环境污染等水问题,规范水利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文、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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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