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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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