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