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