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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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决定(2021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