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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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1950年)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