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2007年)
- 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4月5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7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