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QDII试行办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募集资金的理财产品,现就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如何参照执行《QDII试行办法》提出以下适用意见:
一、 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要求,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二、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QDII试行办法》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同时参照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 鉴于下列规定是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向多个客户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做出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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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