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2010年)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QDII试行办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募集资金的理财产品,现就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如何参照执行《QDII试行办法》提出以下适用意见:
一、 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要求,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二、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QDII试行办法》的配套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同时参照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 鉴于下列规定是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向多个客户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做出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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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1月)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