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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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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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