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规划、分配和使用等事宜,进行双边会谈,签订和履行相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等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磁环境测试、监督检查等频率协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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