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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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