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第四条
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涉案人员隐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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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2003年)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10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