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
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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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