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
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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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
-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批复(2022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