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事立法工作,保证军事立法质量,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法规,战区、军兵种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贯彻执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而制定具体规定、办法、细则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尚不成熟,先行以文件形式制定规定、办法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军事立法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五个更加注重”的战略指导,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聚焦能打仗、打胜仗,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法规制度保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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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年)
-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2007年)
-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