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事立法工作,保证军事立法质量,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法规,战区、军兵种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贯彻执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而制定具体规定、办法、细则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尚不成熟,先行以文件形式制定规定、办法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军事立法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五个更加注重”的战略指导,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聚焦能打仗、打胜仗,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法规制度保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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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2023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