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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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 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2000年)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