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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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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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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