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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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1995年)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