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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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2010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