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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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018年)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