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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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015年)
-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