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气象应用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气象应用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发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对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提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生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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