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气象应用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气象应用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发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对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提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生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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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2022年)
-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