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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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