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景海鹏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朱杨柱、桂海潮“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