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