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