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关方面就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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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201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