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10月4日)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0号(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