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
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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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 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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