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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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0年)
-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